日期:2008-01-21 10:44:47 点击:366 评论:8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属各中小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试行)》(辽教发[2003]34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制止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通知》(辽教办发[2004]138号)以及《关于开展制止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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